《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已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通过,并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,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《条例》共五章,五十五条,以保护和大气环境、公众健康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目的,分别对监督管理职责、大气污染防治措施、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。
《条例》明确了主管部门职责。《条例》在上位法基础上,界定了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范围,在赋予行政管理职权的同时,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。同时,主管部门职责表述注意符合机构改革实际,与现阶段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。
《条例》从严立法充分保护。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严格、污染防治任务艰巨,为了达到保护和大气环境的立法目的,条例以最严格的立法充分体现了从严保护的原则,将“生态优先”、“防治结合”、“损害担责”写入总则,并明确规定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,制定锅炉、窑炉整治计划,区域高污染企业限期改造、转型、搬迁等。
《条例》加强了防治。结合我市产业特点,明确了对燃煤、工业、机动车船及非道路移动机械、扬尘及其他污染等大气污染源的防治措施。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,减少燃煤污染排放;合理确定产业布局,制定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规划;突出钢铁、港口产业特色,加快技术设备升级改造;扬尘污染防治,明确了各类扬尘污染控制的监督管理主体。
《条例》始终坚持问题导向。结合我市港口、钢铁、交通、扬尘、生活排污等多种污染方式交叉重叠的实际,对污染区域、排污设置特色条款予以规范;严格大气污染防治监测监控要求,明确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,并通过数据联网等手段进行监控;针对输入性污染突出的问题,规定“在与其他市毗邻的区域设立大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,加大对输入性污染源的监测分析”,加强区域联防联控。